添加日期:2017年8月15日 閱讀:1838
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17年9月13日前,登陸發(fā)改委網站對《征求意見稿》提出意見建議。
《行為指南》中明確了十二種違法行為:
1、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不得達成橫向價格壟斷協議;
2、不得達成縱向價格壟斷協議;
3、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或低價進行交易;
4、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獨家交易;
5、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拒絕交易;
6、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;
7、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;
8、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行差別待遇;
9、不得捏造、散布漲價信息;
10、不得囤積居奇、高價銷售;
11、不得串通、操縱市場價格;
12、不得實施價格欺詐等。
原料藥壟斷,違法成本低
隨著原料藥壟斷的問題越來越突出, 2017年截至目前,發(fā)改委已經公告過3起對于原料藥的處理結果。
2017年2月10日,武漢新興精英醫(yī)藥有限公司,壟斷水楊酸甲酯原料藥,被罰220余萬;
2017年2月13日,山東濰坊隆舜和醫(yī)藥,阻礙調查取證,被罰12萬;
2017年7月3日,浙江新賽科藥業(yè)和天津漢德威藥業(yè),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高價銷售異煙肼原料藥,一共被罰44余萬。
盡管如此,飽受原料藥壟斷之苦的行業(yè),對發(fā)改委的期待或許更高。對于上述的處罰案例,業(yè)界有種普遍的看法,就是處罰力度太弱。原料藥壟斷滿足暴利,但違法成本太低,這或許是壟斷頻發(fā)的誘因。
國家發(fā)改委此次拋出的“12不準”,一方面有力制約了原料藥壟斷的各種行為,同時也釋放出一個信號:對于原料藥的壟斷,接下來肯定要嚴查。實際上這也符合基本的規(guī)律:先劃紅線,嚴查跟進。否則的話,這12條將會缺乏約束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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